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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

        其他比赛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换人数上达成协议;

        ·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所有的比赛

        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替补程序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

        ·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

        ·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并规定:

        ·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

        ·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

        违规/判罚

        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停止比赛;

        ·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令其离开比赛场地;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继续比赛;

        ·有关队员将在比赛成死球时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有关队员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队员在开球前被罚令出场,只可从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换。

        凡被提名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在比赛开始后,均不得替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按照规则第三章所述条件,一个队所剩的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国家协会决定。然而理事会认为,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将不能继续比赛。

        ·决议二

        一名球队官员可以在比赛时向队员进行战术指导,给予指导后必须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队官员必须处于指定的技术区域内,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四章 队员装备~

       

        2005-3-3

        安全性

        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

        基本装备

        队员必需的基本装备是:

        ·运动上衣;

        ·短裤--如穿紧身【创建和谐家园】,必须与短裤的主色同一颜色;

        ·护袜;

        ·护腿板;

        ·足球鞋。

        护腿板

        ·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

        ·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或其他类似材料);

        ·提供适当程度的保护。

        守门员

        ·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违规/判罚

        对于任何违反此规则的:

        ·比赛不需要停止;

        ·裁判员指出上场队员的装备有问题后,该队员应离开比赛场地去调整装备;

        ·除非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应在比赛停止成死球时离开比赛场地;

        ·离开比赛场地调整装备的队员在未得到裁判员许可前不得重新进场;

        ·裁判员在允许队员回场前需检查队员装备;

        ·队员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时方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队员因违反以上规则而离开比赛场地,在未得到裁判员同意即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时,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第五章 裁判员~

       

        2005-3-3

        裁判员的权力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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