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小说列表 排行榜 搜索

    我们是冠军-第6页  护眼阅读

  • 第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温馨提醒:系统正在进行全面升级。如需阅读更多小说,请访问备份站点。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由于,或者可能由于他根据竞赛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可以包括:

        ·裁判员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围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

        ·决定比赛中所用的设备及其固定情况,包括球门立柱、横梁、角旗杆和比赛用球;

        ·由于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决定是否停止比赛允许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要求或坚持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装备;

        ·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官员、安全官员、摄影记者或其他新闻宣传的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

        ·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决议二

        在锦标赛或联赛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员,其作用和职责必须要与国际足球理事会认可同意的规定相一致。

        ·决议三

        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员~

       

        2005-3-3

        职责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助理裁判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当球的整体越出比赛场地时;

        ·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可以判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时;

        ·当要求替换队员时;

        ·当发生裁判员视线外的不正当行为或任何其他事件时;

        ·无论何时,当犯规发生时助理裁判员比裁判员更接近于犯规地点(特别是这种犯规情况发生在罚球区内);

        ·当踢球点球时,在球被踢之前守门员是否向前移动,以及球踢出后是否进门。

        协助

        助理裁判员还应依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可以进入场地协助裁判员控制好9.15米的距离。

        助理裁判员如有过分干预或不合适的表现时,裁判员可解除其职责并将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官员~

       

        2005-3-3

        ·第四官员由竞赛规程指派,同时在其他三名比赛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担任执法工作时上场替补。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应由第四官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员,还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担任裁判员,而第四官员担任助理裁判员。

        ·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

        ·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应告知裁判员。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他必须向裁判员指正被误给警告的队员或已经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队员而并未将其罚令出场,以及发生在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视野以外的暴力行为。不过,裁判员持有对比赛相关事实作出决定的权力。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向有关负责机构提交有关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没有看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故报告。第四官员必须对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报告提出建议。

        ·他有权将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知裁判员。

        ·第四官员应在整场比赛中全力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第八章 比赛时间~

       

        2005-3-3

        比赛时间

        比赛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经裁判员和双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变比赛时间的协议(如因光线不足每半场减少到40分钟)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制定,并要符合竞赛规程。

        中场休息

        队员有中场休息的权利

        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竞赛规程必须阐明中场休息的时间。

        只有经裁判员同意方可改变中场休息时间。

        扣除损失的时间

        在每半场比赛中损失的所有时间应被扣除:

        ·替换队员;

        ·对队员伤势的估计;

        ·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进行治疗;

        ·拖延时间;

        ·任何其他原因。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扣除损失的时间。

        罚球点球

        如果执行罚球点球或重新执行罚球点球,每半场结束时间可延长至罚球点球结束。

        决胜期

        竞赛规程可以规定再进行两个半场相等时间的比赛。规则第八章的规定也能适用。

        中止的比赛

        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外,中止的比赛应重新进行。

       

       

       

       

      ~第九章 比赛进行及死球~

       

        2005-3-3

        比赛成死球

        下列情况比赛成死球:

  • 第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联系我们

电话: 400-123-4567

工信备案:(湘ICP备2021002763号-1)

©版权所有2018-2026
    技术支持:近思之  所有书籍
    北京时间:2026/03/12 15:14:39
友情链接
微信 | 微博